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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威海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2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促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1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开展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各项应缴税款、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均可作为建立企业年金试点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下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为企业年金试点企业。原则上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先分别确定1—2户企业进行试点,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政府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试点企业依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建立企业年金,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试点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异议,并及时通知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市及各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导试点企业在国家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并协调所在地银监、保监等部门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年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六、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两个《办法》”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投资政策,并遵循谨慎和风险自担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受托人在委托投资管理人运营企业年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和风险,切实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的保障措施,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能够安全运营和到期足额支付。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及其职工对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认识。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搞好对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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