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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威海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2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准确、及时、全面地分析和把握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态势,制定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计是国家实施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各部门认识国情国力、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科学决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制定政策、出台重大决策时,要注重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充分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要认真落实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我市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机构建设,为基层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县镇两级和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建设。各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综合调查队和普查机构,确保机构、人员、经费等全部到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充实统计力量,确保统计业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镇(办事处)要在事业机构限额内调整设置统计机构。镇(办事处)辖区内的农业、工业、贸易业、劳动工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民营经济统计等一律纳入镇(办事处)统计机构业务范围,由镇(办事处)统计机构按市(区)统计局有关要求和报表制度搜集、整理、汇总上报。对镇(办事处)统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业务受市(区)统计机构领导,人员的调整要事先征得市(区)统计机构同意。各镇(办事处)要确保统计机构的办公经费、办公地点、办公设备“三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村(居)的统计工作,并报市(区)统计机构备案。大中型企业的下属部门和单位也要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加快推进基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是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镇级和大中型企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有效解决统计联网所需设备和经费,市、县、镇统计机构要完成三级联网,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的现代化。大中型企业要全面推行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小型企业要尽快实现网上直报;镇(办事处)统计机构要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按工作需要配备专用微机,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信息的采集、处理、供给能力。

      (三)建立“合理分工、规范管理、信息共享”的部门统计体系。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资料来源。要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部门统计要从系统内统计过渡到全行业统计。政府统计部门要抓紧清理部门统计报表,统一统计口径。要加大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严格把关,确保“数出一门”。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方法,不得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安排。

      三、推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一)建立企业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承担政府统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小型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

      (二)实行数据质量及工作责任评估制度。县、镇级统计部门要定期对主要社会经济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资料的来源、口径范围、相关指标、可靠程度以及逻辑关系进行评估论证,严把质量关。企业要建立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健全统计资料的填报、审核、交接制度,统计报表要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综合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签名(盖章),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完善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各镇、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档案(集中存放的要配备统计档案专柜)、统计台帐和报表档案。各村要建立统计报表档案,以满足全面统计、抽样调查和综合分析的需要。各部门要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建立原始记录档案、统计台帐、报表档案,做到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相符。

      (四)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市及市(区)两级统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信息,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统计部门提供和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法定数据,各级各部门使用的数据要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和新闻单位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四、严肃统计执法,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甚至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并在办案经费方面予以保证。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统计执法工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统计法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基层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要认真抓好基层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要定期、有计划地接受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力争每2—3年对统计人员轮训一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强化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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